中国税务 1995年 第9期 讲座

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三讲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

作者: 朱桉 周茵 上一篇 下一篇

3.房地产开发费用。

《细则》第七条(三)是对《条例》第六条(二)中“开发土地的费用”和(三)中的“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的解释。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将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分别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个科目,为了便于操作,故在《细则》中将开发土地的费用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放在一起做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进行解释。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3项费用做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利润,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做为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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