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0期 纳税指南

消费税主要问题详解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 上一篇 下一篇

十六、为什么规定对列举的八种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缴税款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是按照应税消费品销售全值征收的税种。这种课税存在着对于那些多环节生产的产品,转移价值重复征税的弊端,并导致同一产品因生产结构的不同,而税负不同。不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全能生产,限制了专业化协作生产。例如,同是生产白酒的企业,生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粮食直接生产出白酒,一种是外购或委托加工高度白酒加浆降度生产,假定最终成品价格为100元,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白酒为80元,加浆降度制成的最终成品仍是100元。那么,第一种生产方式生产的白酒税负只有25元,而第二种方式生产的白酒,税负实际为45元。税负严重不平。为了尽可能消除上述课税方法给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以及生产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消费税在平衡不同生产方式的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方面采取了增值税的某些机制。因此,我们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准予从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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