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期 外国税收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吴昌福 单位: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加拿大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是该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收入,本文拟对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综合税制、扣除与抵免、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供我国借鉴、参考。

一、收入结构

不同的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时有不同的标准,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包括联邦及各省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收入。(本文介绍加拿大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征收的最主要税收。以1992年为例,加拿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3%,占总税收收入的42.7%;而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个人所得税收入60%,省政府个人所得税占40%。在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48%,在省政府税收收入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占33%。与美国不同,在加拿大,无论是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还是省政府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加拿大税务局统一征收,在加拿大政府进行财政分配时,联邦政府部分个人所得税采用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划人省政府收入。个人所得税在加拿大还是备受推崇的税种,从1965年至1991年27年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率为3.7%,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此同时,该国公司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率为—2.4%,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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