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2期 来稿摘登

浅议“以票管税”的前提条件

作者: 黄振康 单位:广西柳州国家税务局河北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以票管税”办法是将增值税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近一年的运行结果表明,其成效是显著的。然而这一办法的推广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有票可管时,才谈得上“以票管税”,否则,纳税人脱管,人票两空,税务机关要想制止以票偷骗税行为,必将是力不从心。为此,广西柳州国税局河北分局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出发,探索出了一条“源泉控制、预防为主、以人管票、以票管税”的路子,具体做法是:

(一)对没有自己生产经营场所的,或租用他人场所合同期限短于一年半的,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申请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要求有专职会计和办税员,《会计证》原件上的任职单位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并要求会计人员提交个人照片和私章印模,写个有关保证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