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规范税收用语势在必行

作者: 王仲礼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我国税收概念不明确、用语不规范的现象还严重存在,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本身。去年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文件中规定“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委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看了这条规定,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前边已规定“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委度”,扣缴义务在一季度内将所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就是了,怎么后边又规定“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如果从后边的规定推断,很显然,前边的规定不是解缴期,而后边才是解缴期,即解缴扣缴税款不是得超过期满后10日。这样看来,前边讲的是纳税期,即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的纳税期为一个季度。期,是指特定的一段时间。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就一段时间内的课税对象纳税,不属于该段时间内的课税对象,不在该期缴纳。解缴期,也就是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就是限定10日内必须解缴。由此可见,纳税期和缴税期限不是同一段时间。象类似这种要领不明确,用语不规范的事例还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早有《军语》规范军队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曾制定《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我国税收也应该有这样的用语权威规范,以保证税制改革和税收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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