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转税

作者: 李庆华 王少梅 徐健 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商品及劳务的课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我们一直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可以预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流转税仍将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在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确立,是由该国的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决定的。衡量一个税种是不是主体税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税种的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地位,即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二是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大小。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