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对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几点思考

作者: 王岳繁 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税纵向分配关系的一种通行的制度,它是以“分税”为前提,以“分权”为基础的一种新的财政运行体制。这一体制的建立,一方面遵循了国际惯例,促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的接轨;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各级地方的财力分配,建立起了初具规模的地方税体系,增强了各级地方政府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但是,通过两年的运行实践,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的缺点日渐突出。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严密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一、地方税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1、地方税体系残缺不全。分税制规定隶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遗产与赠与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但在现有税种的收入中,地方企业所得税及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受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影响很大,收入很不稳定;个人所得税因征管水平不高、社会监控难以形成、人们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直接影响税额的大幅度增长;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虽已出台,但由于地区间的地价级差和地区经济本身的发展不平衡而举步维艰;城建税改革迟迟未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暂时难以实行;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多以特定财产和特定行为的调节为开征目的,收入并不多,加之部分税种与新的财会制度的下协调而造成税源的流失,唯一比较稳定的税种是营业税,但由于与增值税交叉,部分项目有可能亦被增值税所取代,因此地方税体系实质上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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