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9期 论坛

论税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

作者: 童本立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权责发生制的利弊及当代税务会计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客观必要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一种会计制度,所以又称应记制。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而言的。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本期已经获得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作本期收入处理;凡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都作本期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都不作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都不作本期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的根本性原则,也是配比原则的基本方面,是收入与费用在时间(时期)上的配比。只有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指导和规范下,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盈利状况才能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正确、真实。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原来盛行的收付实现制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下,企业的经营业务种类和形式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成交和结算形式不断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商业信用已被普遍采用,在这种情况下,收付实现制已不能真实、科学地反映企业各个会计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满足不了企业管理的要求,或者说影响了会计作为企业管理职能的发挥。于是,权责发生制就逐步取代了收付实现制。当代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几乎都规定了一般工商经济业务要按权责发生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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