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9期 论坛

论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秩序

作者: 陈德进 王维毅 单位: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马克思在谈及税收本质的时候,曾经做过这样的阐述:“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税收作为它的物质基础,这不仅仅表现为一种观点,而且已经成为除了原始社会以外的各个社会形态所证实的定律。那么,税收靠什么来实现?我们认为,有了税收制度,有了税收客体,也有了税务干部队伍,并不等于已经具备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完全条件。在任何社会中,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的基本职能,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税收秩序。

所谓税收秩序,是指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政策过程中的有条理的运作规范,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良好的税收秩序是建立在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执法规范和普遍地自觉纳税基础之上的。其中,完善的税收立法是前提,公正和规范的税收执法是关键,自觉的遵章纳税意识是基础,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了哪一方面,或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明显弱化,则不可能有良好的税收秩序。没有良好的税收秩序,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就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职能也就不可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由此可见,税收秩序的建立与发展,是税收管理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并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管理趋于完善,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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