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关于深化税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 王志雄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财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市场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展,迫切要求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为此,笔者结合最近随财政部赴法国税收政策高级研讨班对法国税制、税收管理和税收优惠等内容考察、学习、研讨后的观感,就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探讨。

一、关于增值税计税

法国增值税与我国相比,计税中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方面

与许多工业化国家相同,法国对于购入生产用资本货物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都给予抵扣,而我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未予抵扣,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一般认为,前者更接近增值税对消费征税的原理,且有利于刺激需求;后者则仍存在一部分重叠征税,但可降低税率水平,且有利于缓解供应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以为前者给予抵扣的办法还具有以下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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