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两税合并后税率设计和优惠政策问题的研究

作者: 赵迎春 单位:长春税务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已由理论探讨转到具体设计阶段。本文就人们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求共同探讨。

一、税率设计问题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目前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税率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选择。税率水平的确定,体现了朴税的深度,表明了 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税率形式的选抒,体现了征税的目的,实质是对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

(一)税率水平的设计。关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笔者认为,应贯彻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对世界上各个国家税率比较的基础上,尤其是与周边国家比较基础上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财政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再者要考虑到我国税制结构。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应以不超过30%为宜。这样设计主要依据是:1.同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较低,如:英国、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税率一般在33%—35%之间;同亚洲经济较发达的国家相比,税率基本相当,如新加坡、泰国,税率一般在25%—30%之间;2.同现行税制基本相适应,可保证财政收入不下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3%(据统计,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地区征地方所得税,因此,实际税率也相当30%。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据资料测算,国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8.72%,如果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范围,由区域性优惠转变到产业优惠,其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的差别还会缩小。3.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也就是说,流转税已在所得税前进行了调节,取得了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因此,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不宜太高,太高不仅企业承受不了,而且还会影响外国企业到我国进行投资,也使国内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还会造成纳税人偷、逃税心理,千方百计缩小税基,反而影响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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