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1期 工作研究

关于在我国成立纳税人协会的建议

作者: 杨荣学 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样有要求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社会服务的权利。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系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但毋庸讳言,这种服务还未尽如人意。如何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靠谁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成立纳税人协会是一种思路。究竟能否成立这样的组织,其作用和任务是什么?都需要上下统一认识,本期刊发此文,就是希望引起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一、成立纳税人协会是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客观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仅在数量上迅猛增加,而且经济成份也更加复杂,这无疑给国民经济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除了遵循社会义务准则外,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包括税务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化服务,以体现义务与权利的有机统一。应该说,政府部门通过多年来对自身运作机制的调整和完善,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质量也比过去明显改进,从而使纳税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也应当承认,政府部门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做得不够,甚至没有摆正与纳税人的关系,经常出现“越位”、“不到位”或者侵权问题,目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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