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几点看法

作者: 傅光明 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上一篇 下一篇

1985年4月我国开始的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促进外贸体制改革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央财力难以承受;二是实际工作中存在“少征多退”的问题;三是退税管理不规范,出口骗税严重。

我认为,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出口退税与进口环节征税相脱节,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进口一半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可行的,它可使国家征收到应有的税收收入,缓解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财力不足,实现以进养出,大体自求平衡,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对于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中央财政应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偿,如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由全部归中央改为中央和地方分成等;三是对出口退税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主要是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制,实行征税与退税两大环节之间专用发票的计算机传递;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全面的电脑管理;在税务、海关、银行部门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形成严密的管理体系;简化出口退税稽核制度和办理手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