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2期 来搞摘登

车船使用税征管需完善

作者: 温思南 鲍春玉 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车船使用税征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适用两个条例,即国内单位和个人实行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适用建国初期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改革原则。二是税额表繁琐。各地在实施中设计的分类、累进税额表相当复杂,查找困难,不便工作。三是价值相差悬殊,但种类、吨位相同的车船税负相同,不尽合理。四是车船使用税标准与车船价值、车船的经营收益及其物价水平不相称,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也明显太低。五是征管办法陈旧,偷逃税款现象较多。如在外地使用的车船不回本地纳税,免税单位的车船改变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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