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期 国外税收简介

国外社会保障税简介

作者: 戎惠良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工薪税等。它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

社会保障制度于1889年在德国创建,很快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推广。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全体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在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有其他生活困难时,从政府、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取物质资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有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作基石。美国是世界上最早(1935年)采用税收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取名为“薪给税”。起初,美国只限于年老、遗属保险项目,薪给税的征税范围较小,税率也较低(1%),是个不起眼的小税种。后来逐步增加了伤残、失业和退休等保险项目。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日臻完善,薪给税的覆盖范围便日益扩大,税率不断提高,薪给税收入急剧增长,占美国联邦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节节上升,1950年为9%、1960年为18%,1970年为26%,从80年代起则超过了30%,最高年份(1989年)达40%。现薪给税已成为美国联邦税制中的第二大税种(第一大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约占联邦总税收收入的45%)。美国现有人口2.4亿,有将近1亿薪给税的纳税人,1994年美国新给税的总收入为3280亿美元,加上基金投资收益和历年结存,目前已累计形成了约3900亿美元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了美国社会福利的基本资金来源。薪给税在美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安全门”、“减震器”的作用。社会保障税在美国的率先开征与成功,备受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青睐,它们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目前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收的国家已有80多个。德国、法国、瑞士、瑞典、荷兰等工业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体系是按“福利国家”的设想建立的。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开征虽然起步稍晚,但起点较高,长势迅猛,现今其社会保障税收入均已超过了增值税,雄居头号税种的宝座。其中,德国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已接近其总税收收入的一半,而在法国则超过了50%,成为地道的“当家税”。80年代,欧共体及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社会保障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0%和24%左右。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及某些东欧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也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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