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3期 税收法制

是非曲直终有判

作者: 税斌 上一篇 下一篇

湖南省衡山县地方税务局强行扣缴衡山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总会税款一事,引发出一场官司。最终,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衡山县地方税务局1995年6月13日从原告衡山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总会开户银行帐上扣缴税款19.09万元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衡山县地方税务局在1995年对各税汇算清缴时,根据有关政策,对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总会及其下属各分会 1994年度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纳税检查。但对方以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而拒绝纳税检查,并要求下属各分会“不得向税务机关提供任何纳税资料,否则要追究分会负责人的责任。”县地税局又多次派人上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县储金总会及其下属分会始终将税务干部拒之门外,致使纳税检查遇到重重阻力,工作无法开展。于是,县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程序,对其采取了一系列征管措施。于1995年5月110日下达(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对方仍不理睬。5月16日又以山地税字第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县储金总会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又拒绝纳税检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他们既未提出异议,又不缴纳罚款,毫无改正之意。县地税局根据储金总会拒绝纳税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再于5月23日下达衡山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核定通知书。根据有关资料,依法核定县储金总会及其下属分会1994年度应缴营业税2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万元;教育费附加0.66万元;企业所得税3.34万元,共计30万元.限期5天内缴清税款。而县储金总会置税务法律文书于不顾,我行我素,执迷不悟。县地税局在同年6月13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县储金总会的开户银行帐上扣缴其税款19.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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