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7期 小资料

香港薪俸税制评介

作者: 黄永嘉 上一篇 下一篇

《香港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凭职位或职业获得入息,必须缴纳薪俸税。”入息即个人所得收入,包括薪金、佣金、花红、酬金、赏金及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等。香港薪俸税有如下特征:

l.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扣除。纳税人对生活、赡养、教育和残疾护理等情况分别享有一定的免税额。免税额的计算期通常是一个年度;从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课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税法允许减免的数额,作为应课税基数。如一个三口之家,夫妇俩在本年度的收入合计为 18万港元(以下简称元),在扣除夫妇的免税额 14.4万元及未成年子女免税额2万元之后,应课税基数为1.6万元,按现行税率以应课税基数第一级次2%计算,该年度应纳税款320元。不过纳税人享受免税额是有限制的,如在本年度单身人士个人所得收入达到47.2万元,或者申请合并报税的夫妇收入达到94万元以上便得不到免税照顾,其总收入须按标准税率15%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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