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9期 税收史话

明代矿税之争

作者: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对矿产征税,起自周代的山泽之赋,历代续有兴废。明代,称为“坑冶之课”。征收范围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等矿产,是一种实物税。税率大约从三十税二到值百抽十不等。对于开矿征税的利弊得失,明王朝当政者始终意见不一,兴废无常。不是开征矿税不对,而是吏冶太烂。太祖、成祖、英宗、代宗都曾反对开矿征税,但在利益驱动和地方势力的推动下,又都相继举办和发展了矿课。太祖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始在江西、山东、广东、陕西、山西等省设置冶铁所13处.岁征税铁740余万斤。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福建龙溪、浙江丽水等县开办银税。成祖永乐年间,陕西、湖广、贵州、云南相继举办金银矿税。英宗时,矿产税额先降后增;二次执政后的天顺四年(公元1460年),还首开派宦官到福建、浙江、四川、云南等省督办矿税的恶例。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宪宗,下令在湖广12县采金征税,役使民夫50多万,“死人无算”,新开21个矿区,仅得金53两,只得停止开采。嘉靖二十五年至三十六年(公元 1546—1557年)的12年间,曾派遣税使40余人、防兵千余人,花销三万多两银子,仅征税银2800多两,还不够征收成本,成为我国古代税史上收不抵支的笑话。万历年间神宗朱翊钧以“两宫三殿”均遭火焚,修复费用十分浩大为由,决定开矿征税。于是“中使四出”,大批太监到各地充任矿监、税使。他们伙同地方政府,强迫庶民上山开矿,逼令矿头承包经理,且不断增加产额、税额,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而新收矿税,并不归入户部国库,而是直解皇室,作为修复宫殿等皇家私用。据《明史·吴宗尧传》记载,益都矿监陈增,开孟丘山矿时,即“日征千人凿山,多捶死。又诬富民盗矿,三日捕获五百人”。全国开矿兵民,多达数百万之众。据史料,自万历二十五年(公元1597年后后的8年中,共征得矿税银近300万两,平均每年30多万两。较之太祖时年收矿税2千余两,成祖时最高年收11万两,代宗时最高年收18万两,神宗办矿增税,可谓“效绩显赫”。至于宦官、税吏、土棍、恶痞乘机敲榨勒索,贪污中饱的数字,则在入库数10倍以上。重税苛政之下,民不聊生,死者无数。矿夫、平民不堪倾压、逼迫而死,便铤而走险,奋起斗争。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湖北、河南、云南、陕西、辽东等地,相继发生大规模矿民起义,奏响了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前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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