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0期 税收法制

缴税何待被拘时

——对一起严重拖欠税款案件的思索

作者: 王宝林 高振明 丛小兵 上一篇 下一篇

1993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建筑集团公司第四井港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队方)正式承建冶金部峪耳崖金矿(矿址位于河北省宽城县峪耳崖镇境内)竖井工程,至1995年3月31日全部完工,峪耳崖金矿亦将此项应付工程款全部付清。队方此项工程收入经当地地税机关——峪耳崖地税分局检查核实,应纳各项税款合计145570.63元,未纳分文。后经多次催促,队方纳税10万元,余款45570.63元拖欠。

1995年8月23日,宽城县人民法院地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特队方4台闲置机械予以扣押,同时限其于1995年9月25日前缴清全部税款。对此,队方没有申请复议,但直至1996年1月31日还是分文未缴,所扣机械因无人购买也无法实现税款的按时入库,从而使税务机关和税法的尊严受到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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