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0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五讲 契税(上)
上一篇 下一篇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我国的契税最早起源于东晋时期,至今已有 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我国封建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农业和手工业已比较发达,商业和交通运输业随之发展起来,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和繁荣,对交易行为课税,已具备了物质基础,于是产生了契税的雏型——估税(公元317年或318年)。估税又分为输估和散估两种。对那些交易额较大,买卖双方又订有契据作为成交凭证,如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等交易,所征收的税叫做输估,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散估是对交易额较小、买卖双方又不立契据的交易所征收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