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财税字(199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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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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