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如此“善事”,不可为之赵靖南

如此“善事”,不可为之

作者: 赵靖南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偶读一篇文章,写的是一名财会人员把代征自行车税剩余的20枚税牌全部买下,并不辞辛苦贴在无税牌的自行车上,而后他认为自己既做了善事,又完成了任务,感到很高兴。读罢文章,我愕然,税岂有不缴之理,岂有自掏腰包替缴之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一笔税款,哪怕只有几角几分,都是国家的收入。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某人、某企业因为偷税而受到查处,但为什么偷税现象屡禁不止呢?说到底,是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强。无论是偷税者,还是替人缴税者,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法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替人缴税本身就违反了税法规定。也许那位财会人员是为了完成自己所负担的任务,也许是觉得20枝税牌不过百十块钱,不算什么。可是,他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行为本身却是纵容了偷税行为,说得严重一些,是姑息养奸,是纵容犯罪。而且,也是对其他公民应尽义务的一种剥夺。另一方面,他所迁就的只是20辆车的人,可是他有没有想过,如果是上千辆、上万辆车,是几十万辆、几百万辆车,那么,谁又能代为上税。因此,替人上税,实际上是对税法的一种侵犯,是对依法纳税的一种损害。从根本上讲,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需要我们从最基本的税法常识开始,不断地宣传、灌输,全社会纳税环境的好转,需要每个公民都具有较强的自觉纳税意识,只有这样,才会从根本上消除偷逃税的恶习。因此,我们有必要告诫那些行“善事”,自掏腰包,替人纳税者,如此“善事”,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