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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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38号)的规定,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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