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6]161号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 (1一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