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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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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