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6)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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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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