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完善新税制的经济政策取向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运行平稳,收效明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制改革进程的结束。除税改实施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尚待出台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对进一步完善新税制、推进新税制良性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解决“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度。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带来的进项税额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成本,在此基础上征收增值税,就形成重复征税;同时也造成制造成本失真,使同类产品成本在国际市场中失去可比性。如果产品出口,这部分进项税得不到退税,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发展的角度看,尽管目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一定风险,但实现增值税转型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二、解决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