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期 征收管理

浅谈民族地区税收征管改革

作者: 苏志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考察民族地区税收征管现状,深化征管改革十分必要。

从199o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了以“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为模式的税收征管改革。民族地区从1991年开始推行了“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税政、征管、检查机构分设。基层税务所也实行了“征管、检查”两分离,并推行了以税务登记发证、申报纳税、税收政策、税款征收、税务违章处罚和税务人员挂牌上岗为内容的“五公开一监督”规范化管理制度。通过改革,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政策业务水平,对干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族地区由于自身地理、经济、文化各方面基础条件所限,在新税制的实施后人员、经费、技术装备跟不上,征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传统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被打破,征纳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清晰,以致在税收工作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坚定信心,强化措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民族地区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首先,深化征管改革是保证新税制在民族地区全面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新税制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而制定的,对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难免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从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看,民族地区税务执法难度也相对较大。要使新税制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必须有一套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征管制度作保证。其次,深化征管改革是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国家与纳税人的产权、利益关系日趋明显,经济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在收入分配上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经常化。复杂化。深化征管改革,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特性。增强征纳双方的税法意识,明确双方税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限制经济运行的消极因素。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沿着健康轨道发展。同时,深化证管改革改变传统征管模式,对于地理条件复杂,税源分散的民族地区来讲,可以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弥补人员不足的缺陷;可以通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提高征管科学化水平,弥补人工征管、手工操作形成的漏洞。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民族地区税收工作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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