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几点看法

作者: 张亮明 卢达斌 郭平 马天锁 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新增值税运行基本正常,对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税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增值税制的完善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少漏洞

(一)货物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成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外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约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不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要重,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问题,而是一个税制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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