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论新形势下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作者: 马辉 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6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从1996年2月1日起,按照收入归属的原则对个体税收的征管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基本上适应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针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其管理坚持内外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使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社会化。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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