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消费税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 邓子基 单位:厦门大学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税(亦称“货物税”)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雅典时开征了关税,古罗马时代开征了盐税。其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不断扩大,课征数额日益增加,曾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税制结构和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税制体系的发展,消费税占各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下降,但因其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仍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消费税的概念

所谓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是商品课税的一种主要类型。

西方税收学界对消费的课税,有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两种解释。前者系对个人实际消费支出额的课税,直接向消费者课征,纳税人和负税人都是消费者个人,这被称之为“消费支出税”。它实际上是对所得课税的一种演进,其实质是对纳税人综合负担能力的课税,因而应属于直接税的范围。后者是对消费品的课税,向消费品的经营者课征,所课征之税收可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这被称之为消费税。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因而它属于间接税的范畴。通常所说的消费税是指后一种解释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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