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论坛

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作者: 刘剑文 熊伟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刘剑文:36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系副主任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基本法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重要问题,以及如何构建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很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对待税法的一些共同性问题,如税法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税收管辖权,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等,一般通过两种立法途径加以规定:其一,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编纂成法典,有关适用于所有税收的一般规则涵盖在法典的各部分中,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经常性地对税法典进行补充,美国、法国、巴西等国就是采用这种立法形式;其二,制定税收基本法,集中规定适用于各税收单行法的一般规则,自本世纪6o年代以来,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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