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分税制:问题与对策

作者: 张立球 张德秋 单位:湖南省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和突破口的税制改革为建立规范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供了保证;为企业公平竞争,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了思路和框架,但是,分税制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收划分分准不一。导致税种归属不明确,税收体制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按税种划分的同时,对铁道、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行业性质划分;资源税则按资源品种划分;所得税的划分标准最为复杂,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对地方银行、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按企业性质又按税源划分,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按行业性质划分。这种税收划分标准不一、带来许多弊端。比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其危害表现在:一是强化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背道而驰。二是使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产生亲疏感,甚至与地方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三是不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由于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难以界定企业隶属关系。造成征管界限不明,引起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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