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流转税制改革

作者: 张德广 李庆华 许本虎 刘普照 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行流转税制应进一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新的流转税制特别是新增值税制实施三年多来,平衡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负,简化了计征方法,逐渐为纳税人接受,不仅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且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一定的外部条件。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够广。新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境内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对金融、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则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未纳入增值税范围,运输企业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亦无进项税额抵扣,使运费占成本费用比重大的企业税负增加很多,尤其是长途运输笨重物资的企业矛盾更为突出,为缓和这一矛盾,虽然国家已同意企业按实际支付运费的1o%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一过渡性措施,使营业税纳入增值税抵扣之列,有违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大大增加了征管难度。另外,大多数推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将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效地克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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