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关于完善增值税的几个问题

作者: 西安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增值税制的实施,无论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来看,都比旧的增值税更趋合理和科学。但任何事构都是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的,新的增值税也需要完善和发展。关于增值税类型的选择问题

由于各种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的特点进行研究比较,以便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需要的增值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生产到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所负担的税款。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产生重复征税现象,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在销售时要课征增值税,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形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二是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耗用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原材料产业的实际税负。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拥有较高价值的精良设备,购入的原材料中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能源、原材料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这类企业投入的大型设备多,购入的劳动对象少,多为天然开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无疑加大这两个行业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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