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征收管理

关于农业税收机构改革问题的思考

作者: 潘秀菊 王德贵 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行分税制后,农业税收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税收划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级农业税收税政和征管分离,成立了征管局划并到国家税务总局,地方也有6个省的农税征管机构划入地税局。原来农业税收格局的改变,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农业税收管理体制如何理顺,地位如何确定,关系到农业税收职能进一步发挥和征管工作进一步发展,本文就此谈一点认识和想法。

一、农业税收机构的设置应以强化征管职能为原则

分税制的实行,决定了农业税收在地方财税中的位置,也确立了农业税收机构的基本框架。然而要真正建立起与农业税收的地位相协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与农业税收特点相结合,与财税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农业税收机构管理模式,应以增强管理机制的活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为基本原则。通过相应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有效运作,更好地承担起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农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应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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