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8期 论坛

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研究

作者: 彭三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权机关代表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认可、解释、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1)

六百多年前,英国新兴的市民阶级最早提出了“没有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wlthout representation)的主张。(2)在此基础上,世界各国逐步发展和确立了先立法后课税、无法律规定不得课税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任何有关税收实体方面一般的和基本的事项,均需由法律规定,从而将税收立法问题摆到了十分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而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谁有权制定税法,税收立法权应如何划分和协调将直接关系到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实际执行效果。本文拟在国际比较和对国内历史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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