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1期 认真学习宣传十五大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任务

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作者: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许善达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收占gdp的比重问题

这是一个老问题,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近几年始终不高。这个比重去年提高了o.2%,今年还可能提高一点,我们的目标是至少应该提高到15%或20%,现在约11%,还是太低了。要提高这个比重必须从税和费两方面考虑,也就是说,必须考虑费改税问题,单从税收角度考虑肯定达不到20%的目标。撇开费的问题不谈,仅从税收角度讲,也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税制本身。目前的税制还有许多优惠,税基还有空白部分。税制的结构和gdp的结构太不相适应,不解决结构问题无法实现同步增长,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就更难实现。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负水平,无论和发达国家比,还是和发展中国家比都不低,欧盟国家是实行增值税的主要国家,目前各国税率尚未统一,其目标税率也只是在15%——18%之间。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按可比口径计算,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负水平比欧盟国家高得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负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相差不大,但是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远比国外同类企业低。在这种形势下,再简单地靠提高法定税负水平来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必将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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