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作者: 毕秋丽 单位:山东财政学院税收系 上一篇 下一篇

针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着退税不及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退税政策不同、退税计算过于复杂,以及退税政策设计中的中央、地方利益关系如何处理等有待解决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恢复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出口贸易的共同政策,同时,按征收率计算退税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作法。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之所以要实行增值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增值税有利于对出口商品彻底退税。我国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实行按征税卒计算退税,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国际通行作法是一致的。而我国1995年和1996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主要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减轻财政负担,减少退税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为了保财政而不得不采取的政策,这只应是权宜之计,而不应成为长期的政策决策。因此,建议在我国财政形势有所好转的情况下,重新恢复按征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真正使出口退税政策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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