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1期 税收与法制

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作者: 李德兰 刘洪涛 金永存 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对照这五个条件,就目前税务系统执法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错误。个别中心税务所、稽查管理所在查处违章案件过程中,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超出了征管法第49条所界定的处罚权限,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税务机关的职权,造成纵向越权。有的虽然向县局履行了报批手续,但在下发违章处理决定书时却以税务所的名义通知当事人,甚至个别单位以稽查科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单位征收税款时,完税证上加盖“××县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心”的印鉴,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征收中心”不具备征管法第8条所确认的“税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的单位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税务机关将罚款也一并予以执行,超越了征管法第27条所界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行使了人民法院的权力,混淆了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的界限。有的税务检察室立案查处的涉税刑事案件,却以税务局的名义下发处理决定书,并追缴税款或罚款,检察机关行使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这些问题,一旦引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以执法主体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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