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论我国双主体税制结构的构建

作者: 辽宁省税务学会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研究税制结构优化目标,确立税收制度基本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政策和实际意义。本文对构建双主体税制结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实证辨析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结构是严重失调的,流转税比重过高,目前达到税收总收入的76%以上,所得税比重相对较低,目前仅占16%左右,财产税等辅助税种也没有调整到相应的位置。对于目前我国税制格局,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税制格局是不正常的,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结构性调整,将流转税的比重降到适度水平,相应提高所得税比重: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税制格局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以流转税为主体将是我国税制的较佳选择或基本特征,这种跛足税制无关紧要,不妨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本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主体税制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所得税负担水平,调整税收减免优惠等办法解决,而不能在流转税制度上做文章,流转税比重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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