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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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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