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发 [1996]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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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顺利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办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是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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