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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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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