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7)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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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

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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