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0期 论坛

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意义

作者: 翁晓天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适当调节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5月10日起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买卖双方3‰调整为5‰。这是国家近期运用税收杠杆对证券巾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亦称凭证税)中派生的一个税项,是以股权转移书据的书立行为为课征对象,由立据人对方缴纳的税收。简言之,它是对股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在我国是由证券交易所的电脑清算系统计算税款并扣收的。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创立和沿革

1984年9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次定向发行定期三年的股票;1986年9月26日,上海“静安”证券营业部开办了“飞乐音响”、“延中实业”股票的柜台交易: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开创了我国新时期股票市场的先河。此后,深圳市股票的柜台交易也开始启动。随着市场的发展,深圳市政府为稳定初创的股市,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于1990年7月1日起,试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规定对卖方征6‰,1990年11月23日起,买卖双方各征6‰,不久,因市场环境影响,又调整为买卖双方各证3‰ 。我国经过对股票交易试征印花税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1991年底,上海继深圳之后也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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