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0期 研究与探讨

当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孟繁波 上一篇 下一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在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地在其适用税率的执行上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为1%。这种地区差别税率是根据纳税人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的,体现了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要正确贯彻这一精神,关键是准确界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对此,财政部(85)财税字第055号文指出:“‘镇’是指‘建制镇’”;(85)财税字第143号文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85)财税字第三069号文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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