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寻找公有制适当实现形式要求深化税制

作者: 贾康 单位:财政部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经验,指明了在改革中寻找公有制适当实现形式的方向。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所作的设想,在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所取代时,要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

这一方向性的预见已被证明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为社会主义中国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所生活的上代,尚不可能描绘社会主义下公有制的细节——他们指出基本方向,就已经充分显示了站在当时时代顶峰、为常人所无法比及的伟大思想的光芒。列宁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更是伟大的实践家,但他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不久就与世长辞了——虽然他业已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及公有制形式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却没能来得及作更深入、系统的研究。斯大林在其经济理论方面的代表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肯定了“国家的即全民的”和非全民的这两种公有制基本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交换还必须采取商品形式,但他实际上把国有制看作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一思想倾向对于中国共产党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在50年代末至“文革”时期,由“左”的思想路线把这一倾向推到了极端,引出种种“急于过渡”、刻意追求“纯而又纯”的做法,把非国有经济压缩到尽量小的限度。上述基本指导方针的推行,导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7年的53.8%,迅速上升为1965年的90.6%,所余不到10%的比重,全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以后虽然工业总产值中集体所有制所占比重有了一定的上升,但总的说来仍十分有限。到1979年,全民与集体工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为81%和19%,其它经济成分为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所有制所占份额由1957年的62.1%,增加为1965年的83.3%和1978年的90.5%,1978年时,其余不足10%的比重基本上属集体经济部分,个体经济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仅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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