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期 工作研究

对现行税收计划分配方法改革的思考

作者: 舒启明 吴准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为什么要进行税收计划分配方法的改革

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税务干部在一定时期的奋斗目标,是考核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从我国的国情看,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税收计划仍将在税收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税收计划这一指标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客观上要求税、收计划分配应力求科学、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我们在税收计划分配上主要采取“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稳定性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基数按照“基期年1—10月实际收入加11、12两个月的预计数”而得,但近几年来每年年底影响收入的因素较复杂,收入可变性很大,致使一些地区的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较大;二是系数只是粗略地考虑各地的经济税源情况,再人为划分几个档次,这样,可依据性相对较差,说服力不强;三是特殊因素也考虑的不全面,既没有计算新增的大税源,也没有充分考虑减收因素。此外,计划一次分配,一般不作调整,或只增不减,难以符合各地变化中的税源实际情况,造成部分地区计划与税源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的相关性较差,难免出现计划分配畸轻畸重的情况,从而不仅难以正确考核各地组织收入工作,有时还会给执行政策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计划大,税源不足的地区,往往为完成任务而不顾政策,寅吃卯粮,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不该征的预征。这样连年高基数,高增长,就会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容易挫伤税务干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而税源大,计划相对小一些的地区,则会“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造成欠税和积压税款,甚至擅自减免,体现不出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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