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2期 来稿摘登

关于扣缴义务人与代征人的法理思考

作者: 张小平 上一篇 下一篇

首先,委托代征与代扣代缴二者所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扣缴义务确立于法定代理关系的成立,这种代理责任是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确定的,并且不以税收法律关系当中任何一方的意志而发生转移。所以说扣缴义务直接来自于遵守法律的义务。而委托代证是税务机关在国家有关规定所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行政合同的形式与受托方之间确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代征的义务来自于遵守合同的义务。并且,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扣缴义务是法定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扣缴义务是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现的违法以至犯罪行为,要适用《征管法》或《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以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代征义务是约定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代征义务直接体现为对代征协议的违背,对这种行为要根据代征协议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调整。虽然从本质上讲这是行政责任的一种,但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行政责任要以缓止合同、要求赔偿等民事的方法来承担,税务机关不能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直接纠正代征人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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